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沛县环境保护局社会服务承诺
为转变机关职能,强化服务意识,树立公仆形象,提高我县环境保护管理的质量和服务水平,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,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,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。
一、服务内容:
(一)新、改、扩建设项目管理
1、立项管理: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,决定是否批准建设。
2、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审批、管理:接受建设单位委托,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;审查建设项目环崐境影响报告书(表)。根据环保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及沛县实际,提出环境保护有关具体要求。
3、“三同时”管理:对需要执行“三同时”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要求,审批污染治理方案,定期进行“三同时”监督检查。组织防治污染设施的验收。
(二)污染防治管理
1、对列入年度治理计划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,审批治理方案,组织竣工验收。
2、检查已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。
3、依法对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。
(三)污染事故纠纷调处
负责接待、调查处理本县辖区内有关污染事故和纠纷,配合、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本县有关跨辖区的污染事故和纠纷。
(四)环境违法行为查处
对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环保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崐组织审查违法事实是否合理,并依法实施处罚。
(五)委托环境监测
根据委托者提交的委托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实施监测,出具监测报告。
二、服务标准:
(一)新、改、扩建设项目管理
1、立项管理: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由科技股审批,审批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。
2、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审批: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由科技股审批,审批要符合国家的环保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。
3、“三同时”管理:建设项目需执行“三同时”的,科技股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时必须写明、同时负责审批治理方案,组织治理工程竣工验收。验收要坚持标准,保证治理效果。
(二)污染防治管理
1、限期治理管理:对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由管理股和计财股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,并负责审批治理方案和组织竣工验收,验收要坚持标准,保证治理效果。
2、污染治理设施运转管理:由环境监理大队组织实施,要坚持标准,保证设施运转效果。
3、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的征收、管理:由县环境监崐理大队负责,做到依法按国家颁布标准征收,不违章超标准收费,不巧立名目乱收费。
(三)来信来访、污染事故和纠纷调处:由环境监理大队负责,做到认真、及时、准确。
(四)环境违法行为查处:由法制股负责,做到处罚依据合理,处罚落实到位。
(五)委托环境监测:由环境监测站负责,严格按监测规范组织监测,不受行政干预,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。
三、服务时限:
(一)新、改、扩项目办事时限:
1、对无污染、污染轻微、符合产业政策、选取址适当的,随报随批。
2、对有污染的新改扩建设项目,属权限内审批的,只要材料齐全,手续完备,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,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的审批。不属权限内审批的,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,及时上报。
3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一律不予审批。
4、收到建设单位试运行申请后,7个工作日内答复。需踏勘现场的,现场 踏勘后7个工作日答复。
(二)污染防治管理办事时限:
1、收到新、老污染源的治理方案后,一般在7个工崐作日内予以批复,需要考察论证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。责任单位:管理股。
2、限期治理工程验收:对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限期治理项目,在收到治理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,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。责任单位:管理股。
3、“三同时”治理工程验收:对具备工程验收条件且材料齐全的“三同时”项目,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,5个工作日组织验收,责任单位:科技股。
4、变更排污费:收到排污单位关于要求变更缴费额的报告后,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。责任单位:环境监理大队。
(三)来信来访、污染事故及纠纷办事时限:
健全环保“110”联动服务体系,统一启用“12369”投诉电话,24小时受理环境信访投诉。接到城区内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投诉及时到达现场;乡镇2小时内到达现场;污染事故、污染纠纷及人民来信来访,7日内办结并予以答复。责任单位:环境监理大队。
(四)环境违法行为处理时限:
对查清的环境违法行为,一般在7天内处罚完毕。责任单位:法制股。
(五)委托环境监测的程序与时限:
监测大纲批复后,且委托者预交70%的监测费用后,崐一般3天内组织监测,特殊情况不超过7天。责任单位:监测站。
四、服务禁忌:
所有承诺服务内容必须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严格依照办事程序和要求办理。
1、不准违反原则,批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;
2、不准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资质证书;
3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和程序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项目的发包、承包;
4、不准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
5、不准索要、接受或借用管理相对人的钱、物和有价证券;
6、不准在项目评审、鉴定、验收及咨询服务中以专家或其它名义获取报酬;
7、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,不准接受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,或在节假日带家属、子女游玩的邀请;
8、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强行推销环保产品或为亲友、家属谋取私利;
9、不准到企业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;
10、不准借婚、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相对人的钱、物;
11、严格执行禁酒令,禁止工作日中午饮酒。
五、投诉与监察:
单位和个人对本局的工作不满意,可以向本局局长室和人秘股投诉,局长室电话:4639416,人秘股电话:4632744。我局办公地址:沛县正阳路7号。投诉在7日内予以答复。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间内处理完毕时,我们将作出解释。
六、违诺责任:
如果本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标准办事,或服务态度生硬冷淡与当事人发生争吵,或责任心不强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,或利用职权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,或群众投诉、举报的其它涉及服务承诺的问题,经调查属实,我局将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。
欢迎对我局的服务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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