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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执行《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》有关问题的规定

根据《江苏省零售药店设置暂行办法》,结合徐州市辖区内的实际情况,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:

1.零售药店的设置应符合“合理布局,方便群众购药”的原则,零售药店之间应有适当距离。

2.徐州市区二环路以内零售药店的间距不得少于200米,二环路以外不得少于300米。

4.凡小于上述间距设置的药店,其人员、设施、管理均须明显优于先设置的药店,市区三环路以内符合大型零售药店设置条件,其它地区符合中型药店设置条件。

5.徐州市区在 路以内,不再设置新的小型零售药店。

6、鼓励新设置的药店向无药店居民小区、城乡结合部及乡村发展。

7.拟设置零售药店企业负责人,从事质量管理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,并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,取得岗位合格证书。

8、本规定由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
9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