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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徐药监办  [2002]19号           
关于印发《举报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
   各县(市)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市局各处(室)、市药检所、各 县(市)药检所: 现将《举报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奖励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希认真遵照执行。

二OO二年三月四日

主题词:药品监督 奖励 办法 通知

抄报: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徐州市政府

抄送:徐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

2002年3月4日印发

举报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 违法行为奖励办法:

 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,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,维护依法从事药品、医疗器械生产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,鼓励单位或个人举报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

  第三条 为了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,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,不经举报人同意,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、身份、联系方式及居住地址等情况。

  第四条 对查处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中,可根据举报人对查办案件的贡献大小,按实际收缴罚没款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:

(一)举报人对违法情况完全清楚,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、书证并配合现场查办,经查与事实完全相符,按罚没金额的6%给予奖励;

(二)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、书证并配合查办,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,按罚没金额的5%给予奖励;

(三)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,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,仅提供查办线索,没配合查办案件,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,按罚没金额的3%给予奖励; (四)仅为怀疑或推测性举报,经查证属实,按罚没金额的1%给予奖励;

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。

第五条 受奖的举报人从执法机关发出奖励通知书之日起,三个月内不来领取的,视为自动放弃。

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、被假冒单位或其委托人不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七条举报形式:来信来访、电话举报、网上举报。

通讯地址:徐州市彭城路1号 邮编:221005

举报电话:3727053,3728616

E-mail:xzda@pub.xz.jsinfo.net

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徐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。

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